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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清廉”天辰 集中整治酒駕醉駕行為
發布日期:2023-05-19 來源:天辰平台 瀏覽:22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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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印發《關於落實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通知,按照中共雲南省委教育工委、中共雲南省教育廳黨組下發《深化推進“清廉天辰”建設系列行動工作方案》、雲南省教育廳關於開展2023年“樹師德 正師風 鑄師魂”師德師風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進一步落實雲南翰文教育投資集團《嚴禁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的規定(試行)》文件要求,我校結合工作實際,通過線上、線下宣傳學習教育的方式,組織黨員幹部、教職員工認真開展教師涉及酒駕的警示教育,讓警示教育真正入耳、入腦、入心,形成共同學習警醒的教育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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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翰文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嚴禁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的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雲南翰文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及所屬單位全體員工工作作風,嚴禁違規飲酒,堅決杜絕酒駕等違法行為發生,樹立和維護集團的良好形象,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及所屬單位全體員工。

第二條 全體員工在工作日工作時間及午休時間(含節假日值班、出差、學習培訓期間和其他工作時間)一律禁止飲酒。

第三條 特殊情況,確需工作日工作時間及午休時間接待並飲酒的,需提前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條 嚴禁在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強行勸酒、逼酒、酗酒、酒後滋事,嚴禁酒駕。

第五條 嚴把招聘關,對擬錄用的員工一經審查發現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錄用。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抓早抓小、抓嚴抓實、督促整改,從源頭上預防違規飲酒及酒駕等問題的發生。

第六條 各單位管理幹部(含主管/科級)須簽訂《拒絕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承諾書》,並認真履行承諾。教師及其他員工由各單位根據崗位情況組織簽訂承諾書。

第七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員工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監管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員工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加強對《關於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做到及時提醒、及早教育,並定期開展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問題自查自糾。

第八條 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警示教育宣傳機製,有效開展形式多樣的違規飲酒及酒駕危害警示教育宣傳活動,使全體員工深刻認識違規飲酒及酒駕的危害性,堅決摒棄僥幸心理,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單位、對社會、對組織高度負責的態度,帶頭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堅決杜絕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引導廣大員工時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底線。

第九條 嚴格考核評價。各單位要將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納入員工年終考核內容,作為考核是否合格的一票否決指標。

第十條 嚴格違規懲處。各單位要強化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問責機製,對員工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失德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遏製失德行為蔓延。對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等違反作風建設和師德規範的人和事,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對員工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等問題突出且屢禁不止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給予通報批評。集團所屬天辰及子公司出現員工違規飲酒及酒駕醉駕等有違作風建設和師德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

(二)各單位管理幹部應對員工做好嚴禁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的監管及宣導,對因員工違規飲酒及酒駕醉駕等問題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主要管理幹部,一年內取消評優資格。

(三)對存在違規飲酒及酒駕醉駕行為等問題的員工,及時進行誡勉談話、警示教育、通報批評,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若員工存在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的,一經發現,員工個人一年內不得參與集團及所屬單位各類評優評先,職務晉升,且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若因個人酒後駕車行為對集團造成聲譽、經濟或其他損失的,予以扣除其當月100%績效工資或年終績效獎金,擔任職務的領導幹部有權視情節進行降低職務處理。對違規飲酒生事或酒後駕車情節嚴重被刑事處罰的,集團及所屬單位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賠償金、補償金。

第十一條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單位要開展針對員工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問題的專項整治,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對違反作風建設和師德規範、長期存在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經查處製止後仍屢教不改的員工,依據相關規定加重處罰處分。對工作推進不力的單位負責人,集團將予以誡勉談話,並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集團董事長辦公室將定期督查各單位存在的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等違反作風建設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問題。鼓勵廣大員工共同參與作風建設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廣泛聽取社會的意見,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建立員工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問題報告製度,各單位發生因員工違規飲酒及酒後駕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須及時將責任人和相關情況上報集團董事長辦公室,並向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報備。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